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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历史悠久,古为慎国、江国;西汉时期设县,距今2116年。正阳县位于淮河之滨,西临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和107国道,东*京九铁路、106国道,南接312国道和宁西铁路。省道明临路和开龚路东西交*贯通全境。全县总面积1903平方公里,耕地l72万亩,总人口73万。全县辖6镇16乡,287个行政村,3个居委。 正阳县处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区,属大陆性季风湿润气候,日照水量充足,土地肥沃,物产丰饶,史称 “膏粱丰腴之地”。改革开放以来,正阳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城市建设、商贸流通等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正阳县的全面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近几年,正阳县不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经济建设,特别是农业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相继成为全国花生第一大县、全国优良生猪第一大县、全国优质麦生产基地县。同时,正阳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丰硕成果,突出表现在近年来,正阳通过树立正确的思想导向、用人导向、工作导向,大力培植社会正气,使正阳涌现出大批各级英模人物。其中, 以全国先进工作者、公安部一级英模、中共十六大代表刘文功同志为杰出代表。 正阳资源丰富,市场繁荣,风气纯正,有经济发展、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诚望八方贤士、四海宾朋前来正阳参观考察、投资开发。热情好客的正阳人民愿为您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美的环境。 资 源 丰 饶 潜 力 大 | 花生、生猪、西瓜、优质稻麦是支撑正阳经济大厦的支柱产业。花生常年种植面积120多万亩,总产达3亿公斤,以花生为主的油料总产量达27万多吨,居全国第一位。优良生猪年饲养量达200多万头,生猪良种率达95%以上,已连续四年居全省之冠,正阳生猪以肉味鲜美、瘦肉率高而享誉国内外,在东南亚、香港、上海、深圳、武汉等地倍受青睐,被省外贸确定为“活大猪供港基地县”。在全国首家注册了“正良”、“诸美”、“正龙”牌商品猪和种猪商标。西瓜年种植面积15万亩,位居全省第二,正阳西瓜以个大、汁多、味甜而远销中南数省。近两年以来,正阳开发的嫁接西瓜更以耐贮藏、便运输而倍受客商欢迎。优质粳稻年种植面积20万亩,优质小麦年种植面积50万亩以上,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优质小麦基地县。 | 
正阳花生喜获丰收 
正阳大棚优质西瓜 | | 正阳工业有一批品牌产品享誉省内外。正阳球铁、“驼峰牌”皮件因工艺独特、质量精良均享有自营出口权,主要销往美、德、加、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伏陈醋具有多种保健功能,与山西上党陈醋、江苏镇江陈醋共享全国市场三大名酷之美誉。以“金土地”牌犁子为代表的农机具畅销新疆、山东、河北、安徽等地。 |
正阳县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正阳县投资兴业,推进正阳县工业化进程,加快正阳县工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正阳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正阳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税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从开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客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非工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补偿。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客商来正阳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分批缴纳。 第七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县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4年内返还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县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6年内返还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县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8年内返还完毕。 第八条 客商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获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以及土地出让金交纳返还,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5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后按50%收取。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客商租赁、兼并、收购、重组正阳企业的,按照企业性质、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经营年限享受新办企业同等优惠待遇,客商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在企业原有资产30%以下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包括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本县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有关政策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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