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管理规定登记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后,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文件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书
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交文件
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文件(一式三份)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四份);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投资者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需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以投资方名义委派); 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身份证影印件; 凡涉及城市建设条件(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企业住所适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和有关房屋租赁协议,其中租房协议期限应在1年以上; 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往册委托书。
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交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住所:新住所适用证明(含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企业类别: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正、副董事长或正、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明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项目如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变更经营期限: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验资报告;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修改,补充合同、章程不涉及变更登记项目,应及时报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决议;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清算报告或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缴回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全部印章; 企业登记注册委托书。 此外,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以及国家对企业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入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干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合营各方如违反规定,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作出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并问社会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对合营各力不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将给予处理。
年检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合营各方认缴出资情况,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经营期限内有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 监督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不在或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合营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期缴清注册资本。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依中方投资者隶属关系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外商独资企业在天津市财政局办理登记)。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财政部门向办理财政登记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更改名称、地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应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企业在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办理注销财政登记。
征收两费 财政部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用地情况,证收土地使用费,并按中国籍职工人数(不含天津市农业户口职工),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征收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经财政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按核定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2、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3、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颁发的证明,可按规定标准减证20--30%的土地使用费; 4、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凭市外经贸委颁发的证书,在年度考核达标时,可按核定标准减证10--30%的土地使用费; 5、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年度考核达标时,免证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财政管理规定 > 财政年检及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办理财政年检。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办理财政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办理财政年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卡》副本; 2、《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3、上一年度会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4、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在财政年检的基础上,每年年中,财政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财政收人情况,会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执行财政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房地产投资规定使用土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土地应在批准立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经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用地文件到市土地局地政处申请用地,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范围。对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禁止转让、转借、转租、买卖或变相买卖,不得动用或者破坏地上、地下其他资源。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用地起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使用十地时,市土地局地政处可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使用集体土地
(一)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国有土地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对己按文件规定专项储存的,由储存责任人按通知缴费时限,将储存的土地使用费上缴市土地局;未专项储存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已从合资企业提取的,由中方补缴;未从合资企业提取土地使用费的,由合资企业按通知缴费时限补缴;逾期不缴者,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三)所收土地使用费的10%留市土地局作土地管理费使用,其余90%返还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问,用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土地开发及作土地管理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涉外房地产管理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购、建住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房地产;可以购、建厂房和商业楼字、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与建筑物。 外国人具有所有权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买卖、租、赠与、交换、继承、抵押、投资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 成片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包括平整场地、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的活动;或者进一步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并对这些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有意向明确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优惠政策 (一)危陋房屋改造的项目用地可全部实行行政划拨。投资者需要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可申请分批缴纳出让金。 (二)危陋房屋改造中用于就地或异地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按规定提供的解困房屋,建设的非营利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均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涉及危陋房屋改造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给予减免,各种押金、保证金一律免收,并享受我市平房改造优惠政策。危陋房屋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危陋屋改造总投资20%以后,其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即可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是: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凭证的; (四)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不宜转让的。
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外商在前款所述区域内新开办的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自投产经营年度起计算,凡连续3年每年缴纳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合计与该企业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一半。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天津市地方批准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 为善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增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透明度,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1998]1号令)的要求,特编印了《天津市对外高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缴费单位的参照依据。 《目录》所列收费项目,是在清理向企业收费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向企业收费项目。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目录》没有列入。 《目录》所列收费项目是各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涉及到的相关单位收取的;凡不涉及相关管理的单位不缴费。 各种中介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培训(除劳动局的特种工培训、考核和职业技术技能等级培训、考核鉴定)等非强制性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及赔(补)偿性质的收费项目的均未汇编在内。税收、基金、保险费、保证金、会费、集资等不属收费范畴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均有同一收费项目的,只在主管部门的项目中列出,其它部门收取引项费用时应以出示的《收费许可证》为准。 凡未经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计委、内政部、市人大、市政府批准或未经市政府核准保留并由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不合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各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按规定一律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随着国家和我市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国家机关收费中,《目录》如发生变动,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物价部门依此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纳税规定 外商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开发农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生产性农业高科技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减半征收。先征后返的方式免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不低于10%。 (二)在天津市外向型高科技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天津市农业科技引进消化中心建立的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基地,自有营业收入起,3年内免证农林特产税。 (三)从事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海淡水产品、绿色食品和工艺品等6项农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品种和质量优于同类产品,并且能带动农户或配套企业扩大出口,可以获得农业产业化专项优惠贷款的支持。 外商投资天津交通、市政设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天津市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全额返还营业税。 (二)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前款所述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逐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自第6年开始,5年内逐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