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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 来源:2006驻洽会  更新时间:2006-8-17  文章录入:Admin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渝投资,促进重庆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执行1997年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现就各项优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领域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可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审批权限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的企业,不需国家平衡资金的,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三、税收
  (三)所得税
  1.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创业所得税。
  2.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对投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老工业嫁接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10年内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四、工商登记
  (五)对投资于国家和我市鼓励投资的产业,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申办有关项目。
  (六)外商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再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证书。
  (七)对投资规模大且资金到位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企业集团。
  (八)外商以带资承包、租凭、参股等方式对现有国内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含25%),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九)放宽对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适当放宽。
  (十)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来渝投资开办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登记费。
  五、外汇管理和信贷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筹借资金,所筹借的外债资金可结汇成人民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向境内金融机构质坤,获得人民币贷款。
  六、土地和房产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其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一律减半征收。
  (十四)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柱产业和嫁接改造国有老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用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和按规定上交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对应收的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或免收。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市政府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按投资比例返还外商;也可以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给外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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