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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
[ 来源:2006驻洽会  更新时间:2006-8-17  文章录入:Admin   点击数:
 
    一、自治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新建基建项目或对原有企业进行扩建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优先纳入我区固定首次投资计划,在建设定点、立项审批、征用土地、设计施工、水电供应、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只要条件具备的,可优先给予或办理。
    二、对自治区外单位在我区投资举佃的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有还款能力,所需我区配套的国家资产贷款将按国家有关贷款政策积极支持。属于我区的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资举办的开发性扶贫项目,经县扶贫办报自治区扶贫办批准后,可按项目投资额20%的比例安排使用专项扶贫资金。
    三、自治区外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单位按合同或规定分得的产品,运出我区不受限制,属于专营产品的,发给准运证,运输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四、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投资独办或联办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获利之年起关平地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五、自治区外单位到我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开发能源、交通以及到我区49个贫困县开展的生产性联合项目,对其外来方所获利润,从获利之年起,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六、自治区内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和,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门,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自治区外企业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其中到我区49个贫困县或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乡(镇)兴办乡镇企业,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乡镇的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自治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税外的各项收费项目和征收标准,与区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省优、部优产品项目、扶贫项目,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其收费标准可降低20%征收。
    九、自治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能源和交通项目以及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共增值税(或营业税)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属地方财政部分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区外投资方投资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区外投资者。
    十、自治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南宁、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经自治区经贸委、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一、内联企业的区外投资者,将从内联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区内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自治区外业我区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南从事种养业的,从有收入之年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当年种养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养一次性收入的,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三、自治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进行投资开发建设的,可依法通过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根据不同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条件下给予优惠。
    十四、受聘于我区的教师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具体由聘用单位自定。对从区外引进资金、技术的有功人员,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奖励引进外商投资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8号给予奖励。
    十五、自治区外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按合同所分得的利润和产品,依法受到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企业有权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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