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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博览会(简称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工作,着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品,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参评产品为参加本届博览会展示、展销的农产品加工产品,每个企业申报参评产品不超过3个参展产品,主要包括粮油、畜禽、果蔬及其它类别的农产品深加工终端消费品。 (一)粮油类。包括以水稻、小麦、油菜籽、玉米、大豆、马铃薯等农产品的加工终端消费品。 (二)果蔬类。包括以各种蔬菜、瓜类、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加工终端消费品。 (三)畜禽水产类。包括以肉、蛋、奶、水产品为原料进行腌、干、熏、罐装等加工的终端消费品等。 (四)其他类。包括茶叶、中草药以及蜂产品等。 第三条 申报博览会评奖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参加本届博览会展示、展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产品质量优良,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和传统特色,市场畅销,质量可*,顾客满意,享有声誉,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抽检不合格现象。 (三)食品生产企业,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经地方有关部门的检查,并颁发有卫生合格证,包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市场评价好,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四)非食品企业,取得部或省级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产品已达到批量生产、质量稳定;安全性好、外观新颖、制造精良,有市场潜力。 (五)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经济效益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目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新产品(品种)也可以参加评选。 第四条 申报博览会评奖产品须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有效的商标,并且该商标专用权为本生产单位合法拥有,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参评产品必须有自己的品牌,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 (四)申报参评产品必须提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五)申报参评产品,凡是已经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必须提供企业取得的证书复印件,如实施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15类食品,须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申报参评产品必须提供近三年以内县(市、区)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如质量安全或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申报参评产品,凡是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有关证书复印件。 (八)申报产品,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和主要用户评价意见。 (九)申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必须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有可*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生产手段和检测手段。 (十)申报参评的产品,凡是获得过国家、省级奖励的,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下列产品,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优先评选: (一)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二)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力强、出口创汇高的产品; (三)采用国际标准,性能和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产品; (四)批量大,成本低,能源消耗少,“三废”治理好的产品。 第六条 下列产品不予评优: (一)经营性亏损的产品; (二)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三)试制和外商来料加工的产品; (四)一年内质量波动大或发生重大质量或卫生事故的产品; (五)国家明令禁产和淘汰的产品。 (六)未按时参加展示的产品。 第七条 博览会设置优质产品奖,评奖数目控制在参评产品的20%—30%。 第八条 每项参评产品须填写《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08年9月18日前将申报表及评奖所需全部材料和产品样品及评审费用1000元报送博览会评奖办公室。 (一)报送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园宾馆2号楼2楼半会议室 邮政编码:463000 联系人:王东科 联系电话:13603421508 (二)收款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财政支付局(市中小企业局) 帐 号:501011904824012 开 户 行:河南省驻马店市城市信用社 第九条 评审工作遵循“总量控制、提高标准、优中择优、宁缺勿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博览会成立优质产品评选办公室,负责本届优质产品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聘请全国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条件,对所申报的参评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产品,按产品类别确定先后顺序填写《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连同《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一起,报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提交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对初审通过的产品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产品名称及其生产单位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选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获奖产品名称及其生产单位建议进行审查,报组委会审定,张榜公示,批准、确定获奖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称号,颁发《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博览会优质产品证书》及奖牌,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博览会组委会批准,撤销优质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一)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申报时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2008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